平安校园:电信诈骗的识别、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

2016-08-30 00:27:37 219

平安校园:电信诈骗的识别、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

 平安校园系列 教育法学 201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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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诈骗从有电子化信息通讯工具以来就一直存在,最近发生几起恶性事件,让电信诈骗与学生安全建立起联系,值得反思。

    由于学生社会经验不足,风险防范意识较差,从法治教育的角度,防止校园诈骗的发生是法制教育的一项基础内容。特别是几位因为诈骗案件而离世的年轻学生,让校园安全问题的外延更加地扩展,也进一步凸显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随着高科技不断地普及,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对于科技的理解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同时由于立法与执法力度的不够,让不法分子倾向于利用信息隔离、心理强制等方法,通过电信手段对学生群体进行诈骗。

    最近的电信诈骗事件已经又延展到清华大学某教师,涉案金额高达1780万人民币,不得不引起警示。


电信诈骗的定义与表现形式

    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各个国家出现的诈骗形态并不一样,而且随着法治程度与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电信诈骗犯罪呈现跨国性、隐秘性增强的趋势电信诈骗的核心是“诈骗”,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定义: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有两个重要的构成条件即构成诈骗:一是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嫌疑人虚构了一些事实或隐瞒了一些情况。电信诈骗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非接触”,利用电话,短信,社交网站,社交软件等方式欺骗公私财务的行为都属于电信诈骗。


电信诈骗的识别

    由于电信技术发展迅速,我们只需要抓住几个电信诈骗的特征就能够有效识别。

1)“非接触”是主要特征所以一旦见面解决,那么所有的电信骗局也就失败。诈骗嫌疑人绝不会同意受害人提出的”上门“”见面“等要求,

2)利用身份信息来增强信任感。在现在的社会,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还不完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邮箱等都是“公开信息”,已经丧失了”隐私“的特征。清华案件中,合同号码,交易房产所在地址,交易金额等信息的泄露让受害人放松了警惕

    因此,凡是涉及到以上个人信息的“非接触式”核对,都存在诈骗的可能。而且,由于监管不严,有的时候存在利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业务的情况,也容易构成财产损失。能够准确说出自己身份、个人信息的,并不能够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而只能说明个人身份信息已经泄露。

3)电信诈骗的目标是财产。由于具有“非接触”的特征,因此,主要的作案方法都是通过ATM汇款,网上银行汇款等非现金方式实现。因此,改变资金的转移方式,提出以现金交易,以及委托他人当面交易,即可验证是否电信诈骗。


    总而言之,电信诈骗的识别非常简单:利用“公共信息”核实身份,试图促使受害人“主动”发起转移电子化财产的行为,一定是电信诈骗,需要多方核对信息,避免第一时间转账或者泄露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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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与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总体而言,诈骗犯罪属于数额犯,主要的定罪量刑标准是诈骗的数额。而上面提到的几个案例,如果能够充分证明“因诈骗而直接导致死亡”的事实存在,则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如果不具备法律上的直接因果联系,在定罪时只能作为参考。根据现有的新闻材料,对陈案犯罪嫌疑人下达的是《公安部通缉令》(A级),是为了缉捕公安部认为应该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已经说明了”案情的重大“。最终结果还有待公安机关调查以及法院判决。

也许,这两个案件的处理,能够为校园电信诈骗敲响警钟,防止类似的案件重演。


风险防范

(1)法治教育要向低龄化倾斜。这几起恶性事件都是发上在即将上大学或者大学阶段,已经是成年年人,拥有独立的判断能力,通过新闻事件的描述,主要由于受害人对电信诈骗案件的特征与形态没有了解,又由于个人公共信息的泄露,导致个人公共信息匹配后放松警惕,从而导致诈骗案件的产生。

(2)公共服务的信息需要及时公开。银行、电信服务商等公共服务的信息号码,金融服务的网址等都需要在法制教育中有效体现。诈骗案件已经根据个人信息与事件相匹配,容易使人混淆,但是往往在接入号码和网址上很容易识别。入学之前,以助学金的名义,学期中以“奖学金”“家属意外伤害需要汇款”等名义进行诈骗。因此,在信息化社会,涉案事件的单位,需要及时通过公开途径公开公共服务信息,如招生就业处电话、紧急服务电话等,以便在紧急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查询相关信息。

(3)处理日程业务一般以固话为主。国际号码,手机号码等都非正常的工作途径,经由此类号码进行的常规业务都属于非正规渠道,而不能仅仅针对某类号段进行识别。

(4)强化学生心理建设。一些基本的防范技巧也需要尽早地普及。目前针对校园的诈骗案件已经主要不是利用“贪便宜的心理”,而是利用校园相关的事件与自身的紧迫性构成心理压力,迫使学生家长在较短时间内无法进行独立判断,从而导致金钱损失。因此,了解电信诈骗的主要目的,在遇到相关事件的时候保持清醒,就能够很好地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简而言之,提前”预演“可能出现的危机并学习解决方式,是提升心理素质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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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反思

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后果越来越严重,案情重大,因诈骗而死亡以及诈骗金额巨大的案件中,对提供个人信息的个体如何进行刑事处罚,是否能够认定为同案犯,值得进一步思考。
文/ 周详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 副教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 纪建明 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学术观点,并非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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