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与最新成就

2025-02-12 13:10:42 yfzx001 51

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与最新成就


    一、绪言

    近代以来,民法就是国家(或地区)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自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肇始,我国已有三次大规模的民法典编纂活动,分别是在清末、民国和新中国。当然,仅就新中国的民法典制定情况来看,也已经历了三次,而目前正在进行的是第四次。

   1911年底,民法典起草工作完成,形成《大清民律草案》。该草案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五编1569条。其中,前三编由日本学者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参与起草,后两编由中国人高种、朱献文等起草。这一法典大体上仿效德日民法,但未及正式颁行,清王朝就被推翻。尽管如此,这个草案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一方面,它在民国政府的民法典颁行之前实际上得到了施行;另一方面,它也对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不仅为后来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不错的基础,而且为我国学习借鉴国外法律知识开启了一扇大门,成为“睁眼看世界”的一部分。

    民国政府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于1925年完成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形成《中华民国民法草案》(又称《第二次民法草案》),但最终未能成为正式法典。1929年,国民政府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1931年正式颁行《中华民国民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该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291225条。同时,还颁布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4部商事特别法。

   19492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span>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提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的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则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在目前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194992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十七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这样,包括民法典在内的旧中国的六法全书都被废除了,《中华民国民法》就仅在我国台湾地区继续有效。

    新中国成立之后,民事立法翻开了新的篇章。本文围绕民法典制定的起起落落,对新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行简要回顾和评述,充分展示取得的成就,并对民法典的编纂略作展望。

    二、民事立法的初创时期(19491956年)

    建国之初,国民经济处于恢复时期,民事立法也受到重视。《共同纲领》在“总纲”中确立了新中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1)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2)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3)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4)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根据这些原则,加强民事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是废除封建制度,建立新的土地制度。比如,1950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该法共640条,包括总则、土地的没收和征收、土地的分配、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附则。其基本精神就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多余的粮食、房屋,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雇农。195010月,政务院通过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规定废除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

    二是建立新的婚姻制度。195033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1950413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先后通过的《婚姻法》,共827条,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其中,第一条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三是将私人资本主义的政策法律化。195495,政务院通过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对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困难和资本家的愿望。

    四是建立商品交换的制度。1950103,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同日贸易部发布《关于认真订立与严格执行合同的决定》。19501114,贸易部发布的《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明确了8种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行为。

    五是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1950728,政务院第四十三次政务会议批准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同年811,政务院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等。

   1954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它对我国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国体和政体、经济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组织起草民法典。经过2年多的努力,于19562月形成民法草案,内容包括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共四编525条。该草案以1922年苏俄民法典为蓝本,把亲属法排斥于民法之外,婚姻家庭也被认为不属于民法范畴,没有规定物权而只规定了所有权。因为政治运动,立法工作中断了,该民法草案未能成为正式的法律。

    三、民事立法的挫折时期(19571978年)

   19571月,毛泽东专门讲了法制问题,“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然而,从这一年夏天开始的反右派斗争,批判“法律至上”,法律虚无主义抬头,而1958年的“大跃进”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有了进一步发展。1958821 日,毛泽东在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养成习惯。民法、刑法那样多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了。我们的规章制度,大多数、90%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在反对“资产阶级法权”的口号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受到严重冲击,不仅法制建设出现大滑坡、大倒退,而且人治逐渐占据了上风。

   1960年,党和国家开始纠正“左”倾错误,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在这一背景下,民事立法工作又有了新进展,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法规。中共中央19613月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农业六十条”),6月通过《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即“商业四十条”),9月通过《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即“工业七十条”)。国务院1963年颁布《商标管理条例》、《发明奖励条例》、《技术改进条例》等。

   1962年,毛泽东同志针对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同年9月,开始第二次民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于19647月形成《民法草案(试拟稿)》。该草案分为三编,共24262条。第一编“总则”分为5章,包括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参与经济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制裁和时效、适用范围。第二编“财产的所有”分为4章,包括通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第三编“财产的流转”分为15章,包括通则、预算关系、税收关系、信贷关系、借贷关系、储蓄关系、结算关系、物资分配关系、商品购销关系、农副产品收购关系、买卖关系、基本建设工程关系、运输关系、租赁关系、劳动报酬关系。

    这个“全新”的体例,是深受国际国内政治斗争影响的结果,也是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表现。在渊源上说,该条例因袭了法国《民法典》(即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但从理念上来讲,似乎又与法国《民法典》不甚搭界。这主要是因为,《民法草案(试拟稿)》的内容将“继承”和“侵权行为”排除在外,却又将预算、税收等财政关系及劳动工资报酬等劳动关系纳入其中。尽管如此,这次民法起草工作仍因1964年开始的“四清”运动而中断。

    四、民事立法的蓬勃发展时期(19782002年)

   1978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并确立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方针。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应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针对“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的现状,他还明确提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从此,我国的立法工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强,取得明显成效,法制建设成就举世瞩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再次提上议事日程。1979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专门成立了由有关专家参加的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至19825月,先后草拟了4个民法草案。这就是:1980年的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六编501条;19814月的民法草案(征求意见二稿),共六编426条;19817月的民法草案(第三稿),共八编510条;1982年的民法草案(第四稿),共八编465条。

    实际上,自1982年以后,我国的民事立法在指导思想上有了重大转变,即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或单行民事法律),在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这是因为,在当时要制定一部民法典的条件还不具备。一方面,民法(典)本身涉及的面十分广泛、问题非常复杂,但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才刚刚开始,许多问题还处于萌芽状态或者说还很不明朗,还缺乏相应的经验;另一方面,民法的理论研究也很不充分。正如彭真同志在民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的:民法不是短期间可以制定的,“一方面要搞民法,另一方面要搞单行法,民法和单行法可以同时并进。单行法各部门都可以搞,还可以先搞条例、规章、制度或其他行政法规。也可以把民法草案中比较成熟的部分,作为单行法规先提出审议、公布。”因此,在起草民法典的同时,我国陆续制定了大量的民事法律。

    由于实行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就为民事立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出现了空前的繁荣景象,一系列民事法律相继出台。这主要包括:《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外资企业法》、《商标法》、《专利法》、《民法通则》、《企业破产法》、《技术合同法》等。同时,国务院也相继颁布了大量的民事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其中,《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关于《民法通则》

    尽管陆续制定了一批有关民事的法律,但是,民事活动中的一些带有共同性的问题,如公民和法人的法律地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时效等,都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从1983年就开始了民法通则的起草准备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法律专家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法律专家、中央有关部门、各地方以及法律院系、研究单位的意见,参考国外有关法律资料,在《民法草案(四稿)》的基础上,于1985815拟出《民法通则(征求意见稿)》,并于198511月提请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将该草案提交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1986412,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通则》。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共九章156条,其中,第一、二、三、四章及第七、八、九章,大致相当于民法典的总则编,第五章是对各种民事权利的提要式规定,第六章则属于民法典债权编的内容。因此,它既不同于民法典的总则编,也不是民法典

    《民法通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关于法人。法人和自然人一样,是民事权利的主体,但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3)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4)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一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遵循自愿原则。二是遵循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是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是不得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经济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指令性计划。(5)关于民事权利。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6)关于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民法通则》还明确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条例或规定问题。

    (二)关于《合同法》

   1981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3部合同法。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开放的扩大,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3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有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需要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合同法。

   1997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法律专家和实际工作部门起草了合同法征求意见稿。1998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合同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合同法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来信对合同法草案的意见160多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召开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法律专家的座谈会,征求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合同法草案又作了较多的修改、补充。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五、六、七次会议分别审议后,决定将合同法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199935,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合同法》。该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共23428条,自1999101起施行,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调整范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主要调整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2)关于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以及守法的原则。(3)关于合同的订立。一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规定了合同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四是规定了要约、承诺,还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4)关于合同的履行。明确全面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履行。同时,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5)关于违约责任。一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是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是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四是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五是增加规定预期违约制度。(6)关于合同法分则。合同法的分则对现行三部合同法规定的购销、供用电、借款、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仓储保管、技术等合同,都予以保留,并进一步作了补充规定。同时,增加规定融资租赁、赠与、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还规定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且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另外,海商法、保险法、担保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对海上运输、保险、保证、著作权许可使用等合同的特殊性问题作了规定,对此,《合同法》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关于《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1980910,五届全国人大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11施行,1950年《婚姻法》则同时废止。新《婚姻法》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附则,共537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比如“包二奶”、家庭暴力、夫妻财产、离婚时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以及原婚姻法中没有规定的无效婚姻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婚姻法议案和全国妇联等有关部门以及法律专家研究提出婚姻法修改建议的基础上,听取妇联、法院、民政、卫生等单位和一些法律专家、人民群众的意见,在北京、上海、广东、新疆等地了解情况,于20008月提出《婚姻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经研究修改后提出婚姻法修正案草案。

   2001428,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span>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分为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651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关于重婚问题、家庭暴力、结婚条件以及无效婚姻、夫妻财产制、离婚、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法律责任。总之,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内容并不是纯粹的婚姻关系,而是包括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关系,在实质上是一部婚姻家庭法。

    (四)关于《继承法》

    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法(草案)》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草案(四稿)》财产继承权编的基础上,研究修改拟订的。19849月,法工委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政法院系、研究机构专家征求意见,进行修改。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后,决定提请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1985410,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继承法》。该法包括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共537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继承法》还对妇女的继承权、扶养老幼、法定继承人和继承顺序、遗产处理、少数民族的继承问题、涉外继承等作了明确规定。

    (五)关于《收养法》

    收养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但我国仅在《婚姻法》中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未制订收养子女的专门法律,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收养的效力等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因收养而产生的子女上学、就业、迁移户口、继承财产等许多问题得不到解决。1982年司法部根据婚姻法和户籍管理、计划生育等政策,制定了《办理收养子女公证试行办法》。但该试行办法是办理收养公证的行政规章,没有也不可能对收养的条件、效力、程序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

   19911229,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收养法》。该法包括总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法律责任、附则,共633条。《收养法》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三十五周岁。

    《收养法》实施以后,陆续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对收养条件规定得过严以及收养程序不统一。1998114,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span>收养法>的决定》。这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1)适当放宽收养条件。即放宽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的条件、降低收养人的年龄下限、增加允许有条件地收养十四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的规定。(2)进一步完善收养程序。即收养关系统一由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相应地完善涉外收养的规定。

    五、民事立法的法典化——民法典的编纂(2002年—)

    在新时期,制定民法典的工作再一次被提上议事日程。199846,李鹏同志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汇报时,王家福研究员就提出,希望本届人大能制定民法典。1999831,梁慧星研究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提出,等物权法制定、婚姻法修改后,当代中国民法典就可以开始编纂了2002220,李鹏同志明确提出,“起草民法典,把物权法的内容包括进去,争取提交本届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留给下届人大完成”

    (一)《民法草案》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常委会工作报告关于“要加快物权法的起草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了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于20021月发到地方、中央有关部门、法学院校等单位征求意见,经多次研究修改,形成物权法草案,并于200210月形成了民法草案初稿。

   20021223,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民法(草案)》进行初审。民法草案包括九编1299条。分别是:第一编“总则”,包括一般规定、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时效、期间,共9117条;第二编“物权法”,包括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共26329条;第三编“合同法”,包括总则、分则,共24454条;第四编“人格权法”,包括一般规定、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共729条;第五编“婚姻法”,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650条;第六编“收养法”,包括总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法律责任、附则,共633条;第七编“继承法”,包括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共535条;第八编“侵权责任法”,包括一般规定、损害赔偿、抗辩事由、机动车肇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有关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共1068条;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包括一般规定、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共894条。总之,该草案有五个特点:(1)把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作了周全的列举;(2)突出了人格权的保护;(3)比较系统地规定了物权;(4)把侵权行为的责任作了一编的规定;(5)对已有的单行民事法律作了完善,如增加了法律行为,对法人制度有新的规定,对涉外法律适用一章里面也有新规定

    同时,未编入民法草案的民事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规范的规定,继续有效,《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编入民法草案,暂未作改动,留待以后再研究修改完善,而在民法没有正式颁布之前仍然有效。

    这里,就民法草案关于民法总则、人格权法等内容作一介绍。关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内容,下文将详细介绍,此处从略。

   1.关于民法总则。草案主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以及诉讼时效的期间等作出修改补充,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修改为七周岁,将两年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同时借鉴国外的立法例,适当修改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为公民、法人,但《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在公民、法人之外规定了第三类主体,有的为“其他组织”,有的为“非法人单位”。如何规定民事主体,一种意见是在公民、法人之外规定第三类主体,另一种意见是修改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法人既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组织,也包括承担无限责任的组织。与民事主体问题相关联的还有法人分类,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而社会中介组织越来越多,民办、合资办学校、医院等日益增加,很难归入民法通则划分的四类法人。这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2.关于人格权法。《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民事单行法律,对保护生命健康、姓名、名称、名誉、荣誉、肖像等人格权,已作出规定,草案增加规定了信用权,即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征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收集、记录、制作、保存自然人、法人的信用资料;自然人、法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征信机构涉及自身的信用资料,有权要求修改与事实不符合的信用资料。

    需要说明的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民法(草案)》,引起学界一些批评。当然,鉴于民法草案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民法典草案采取分编审议的方式,颁布单行法律,因而,又重新启动物权法的立法工作。

    (二)关于《物权法》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法典的核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2001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两个专家建议稿的基础上,形成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002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有“物权”一编。这便是对物权法草案的第一次审议。2004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再审。此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十八、二十三、二十四次会议分别于20056月、10月、20068月、10月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值得一提的是,2005626,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了物权法草案后,委员长会议决定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公布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提出意见,从机关单位到普通百姓,从公司企业到法律专家,在40天的时间里,社会各界就提出意见11543件。同时,还收到来自26个省(区、市)和15个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47个中央有关部门、16个大公司、22个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部分法学专家学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20061229,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第七次审议后,决定将其提请2007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200738,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听取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说明。之后,全国人大代表对草案又进行了认真审议,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312,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又对草案作了60多处修改。2007316,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物权法。

    总之,制定物权法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从研究起草算起历时1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8次审议。这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其艰难程度可想而知,也堪称当代中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

    《物权法》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五编,及附则,共247条。该法的主要内容有:(1)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公私财产。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4)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拆迁应给予合理补偿,补偿费不得被挪用截留。(5)对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产生的相邻关系作了规定。(6)明确担保财产范围,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进一步完善担保制度。(7)健全了物权保护制度,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的颁布施行,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它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它也是制定民法典、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因为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核心,它的颁布实施也就意味着民法典最核心部分、也是最难以制定的部分已经完成。

    (三)关于《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一方面,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侵权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新的侵权类型也不断出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因此,要求加快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呼声日益强烈。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许多议案和建议,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制定侵权责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在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的基础上,形成并反复修改完善侵权责任法草案,并提请审议。20081222,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时隔6年后再次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20091226,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侵权责任法》。这是继《物权法》之后,我国向制定民法典迈出的又一重大步伐。

    《侵权责任法》分为1292条,主要内容包括:(1)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2)明确了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3)分别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4)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5)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污染责任制度,实行无过错责任。(6)对利用网站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作了规定。

    (四)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在民法草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编的基础上,形成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20101028,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分为852条,主要内容有:(1)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2)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3)明确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4)分别在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5)关于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没有将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有关具体规定纳入本法,但作出衔接性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就民法典的制定而言,当前需要抓紧审议通过人格权法等,并将现有的合同法进一步转变为“债法”或“债权编”,在此基础上,编纂民法典。工作依然繁重,可谓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四册(一九四八——一九四九),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年版。

   3.《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4.何勤华、殷啸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史》,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资料汇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

   6.俞敏声主编:《中国法制化的历史进程》,安徽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7.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8.《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

   9.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0.孙宪忠:《中国近现代继受西方民法的效果评述》,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

   11.江平口述、陈夏红整理:《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2.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

   13.《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新华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7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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