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修订研讨会在东南大学顺利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修订研讨会在东南大学顺利召开
2018年9月20日,由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主办、东南大学组织承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修订专题研讨会在东南大学隆重召开。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副司长徐忠波,东南大学党委书记左惟,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副司长、东南大学副校长周佑勇,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综合处处长杨大研,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翟刚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育室干部陶文琪以及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东南大学、中南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河海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等单位的五十余名专家学者出席并参加此次会议。
【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周佑勇教授主持,东南大学党委书记左惟、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副司长徐忠波共同为开幕式致辞。

开幕式致辞人 左惟书记
左惟书记首先代表东南大学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与诚挚的感谢。左惟书记表示,198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国40年改革开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学位条例对于促进研究生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对《学位条例》进行与时俱进地调整还是非常必要。左惟书记在向客人介绍东南大学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实施的基本情况后指出,《学位条例》事关每一位学子的切身利益,也事关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价值导向,还被社会高度关注,因此在推动《学位条例》修订的进程中,准确把握修订方向应有更高的要求。2017年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决定与我校合作共建“教育立法研究基地”。该基地进一步拓展了我校法学学科的研究领域,对于法学学科的进一步发展与繁荣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借此机会,感谢教育部将该基地落户东南大学,感谢教育部相关司局对东南大学的指导。希望用好共建基地这一契机,聚焦教育实践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门研究,为推动教育立法、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和智力支持。

开幕式致辞人 王大泉副司长
王大泉副司长代表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对会议成功召开表示祝贺,他提出,本次会议是学习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实践,也是对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与领悟。我国教育进入了改革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新时代重启学位条例修订可谓是恰逢其时。同时,他也提出了学位条例修订的具体要求,要求专家们要群策群力、并肩战斗,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甚至是未来相结合,在学位条例的修订中贯彻习总书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思想,将未来的制度需求写入条例中,使之成为未来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基石。
开幕式致辞人 徐忠波副司长
徐忠波副司长代表学位办对各位学者为学位条例修订工作多年来的支持表示感谢,他表示,学位条例的修订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随着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学位条例唯有不断地修改、完善才能够不断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这也进一步印证了本次会议的重要性。
【揭牌仪式】
随后,王大泉副司长、徐忠波副司长、左惟书记、周佑勇副校长共同为东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揭牌。东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成立于2017年12月,是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与东南大学共建的合作型研究基地,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东南大学副校长周佑勇教授担任基地主任。基地自成立以来,坚持深化学术研究和理论创新,聚焦教育法治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加强教育法治综合研究和专项立法研究,为推动教育立法提供专家建议、智力支持。本次会议的顺利举行,将进一步促进东南大学教育法学研究,扩大了东南大学法学学科在全国相关领域的影响力,为其努力成为具有重大国内影响力的教育法学研究基地及国家教育法治建设的高端智库明确了方向。
【主题报告】
本次会议分为两个单元。20日上午为主题报告会,来自东南大学、北京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的专家代表以及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代表分别就本次中心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修订做了主题发言。

东南大学 周佑勇教授
东南大学副校长周佑勇教授首先以《法治视野下学位授予权的性质界定及其制度完善》进行主题发言,周佑勇教授指出,学位授予权是学位法的核心。目前关于学位授予权的属性存在授权说和许可说的不同属性界定,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两种观点都有依据,但都有依据不足之处。周佑勇教授认为,学位授予权的属性取决于学位授予权取得方式,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学位授予权的取得采取的是“双阶层”方式,即在“资格审核”前提下的“法律授权”,基于此,学位授予权呈现出学术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双重属性。
基于学位授予权的双重属性,作为学术评价权和行政权力的学位授予权应该如何划分成为难题。作为学术权利的学位授予权是学校应有的学术自治空间,而作为行政权力的学位授予权则要受法律保留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的严格限制。因此,在司法审查中,法院应该对学位授予既审查又尊重。
北京大学 湛中乐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认为《学位条例》已经颁布实施近40年,仅在2004年进行过一次小修。这一方面说明这部法律在实践中起到的巨大作用,另一方面也说明国家在《学位条例》的修改中采取的慎重态度。
湛中乐教授以于燕茹案为例指出,从总体上看,《学位条例》的修改应该坚持从国家学位走向大学学位,通过建立学位评鉴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以此逐渐从国家学位过渡到大学学位。其次,关于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法》可以对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作出规定,但是也应该允许大学就学位授予的条件作出细化规定。最后,《学位条例》修订时应该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进行细化,一方面,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学术判断权应该收到尊重,但另一方面,也应该进行更加科学合理地程序设计,对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程序限制,给予学生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例如严格意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的科学性以及学位委员会的复核决定权等。

中山大学 刘恒教授
中山大学法学院刘恒教授就《学位条例》修订中的焦点和难点进行主题报告。首先,他认为《学位条例》的立法定位应该关注两个因素:一是十九大关于教育的定位,即我国教育应该从外延式发展到内涵式发展。认为《学位条例》在大修、中修还是小修之间进行选择时应该采取大修的立法导向。二是《学位条例》究竟是基本法还是特别法应该在修订时加以明确,如果定位为特别法,需要就其立法依据的表述以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加以明确。其次,关于学位的性质,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标准,目前我国学位还存在学位层次不足、学位标准不规范、区分度不够等问题。因此,《学位条例》修订时应该增加副学士学位,对专业学位的标准进行规范,以及增加各个学位之间的区分度。再次,学位标准应该采取学术性、开放性和标准化的立法导向,国家学位应该追求底线标准,大学学位应该根据国家学位进行细化并应该高于国家标准。关于学位质量监督,刘恒教授认为应该运用自我监督、官方监督和第三方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重视社会认可度的评价。最后,在全球化、网络化时代,中国学位应该更具全球化视野。

山东大学(威海)肖金明教授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院长肖金明教授认为学位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必须同时关注法治中国和法治社会的双重影响。首先,关于法治国家的理念对教育法治的影响,肖金明教授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治学。依法治教要求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反应高校规律并回应国家教育需求。其次,教育法治与学位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也必须进一步打开视野,从法治社会的理念出发进行定位,具体而言,在法治社会的理念下,高校应该被定位为社会组织,学校制度的改革必须实现共治与自治以及法治与德治的结合,赋予高校一定的自主性。《学位条例》修订时应该厘清诸如学位授予权、学位法治等基本范畴,关于学位权,应进一步明确学位授予权的属性和取得条件,关于学位法治,应该协调法治、公平、公正之间的关系。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 杨大研处长
杨大研处长认为,《学位条例》的修订应从“修订目的、原则、前期工作、主要内容、主要修改之处”五个问题入手。其中,修订目的主要包括规范行为、提高质量、维护权益、完善制度四个方面;修订原则主要包括补欠账、改旧账和留空间。修订前期工作主要通过开展四次讨论会议进行;主要内容依次为总则、学位管理体制、学位授予权的取得、学位授予程序、质量监督与救济、附则七个部分;主要修改之处是把38年来学位制度改革的新进展、实施多年且行之有效的新做法、中央的新要求固化为法律。删去目前已不合时宜的条款,同时为今后可预见的下一步改革留有制度空间。
【省学位办专题研讨】
本次会议还邀请了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束金龙主任、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欧阳谦主任以及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杨树兵主任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修订工作展开研讨交流。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束金龙主任
束金龙主任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讨论。首先,他认为应该考虑设置荣誉学位,因为荣誉学位相当于优秀毕业生的认定,对学生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其次,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的条件、程序、标准、办法应该进一步深入讨论,从长远角度来说有利于学校稳定发展。再次,质量保障的权限应进一步下放到学校,学校内部质量保障比外部保障更有效、更重要。最后,学位法修改应具有前瞻性,考虑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欧阳谦主任
欧阳谦主任认为,《学位条例》在运行中困扰实务部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五点。第一,各级人民政府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学位条例》的修订应该考虑有利于学位工作与教学工作的统筹发展,新的法律有必要做相应调整。第二,明确学位与学历之间的关系问题,更有利于高等教育的发展。第三,厘清全日制和在职的关系。认为在职学位存在学历不规范、质量不高的情况,但是在职人员如何提高学术水平仍需要慎重考虑。第四,学位授权与自主的问题。目前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开始逐步放权,现在正从国家学位制向学校学位制过渡的时期,应考虑具备条件的省级学位委员会是否也应给予自主审核的授权。第五,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关系问题应分工明确。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杨树兵主任
杨树兵主任结合江苏省现状从行政管理的角度阐述了自己的感受和建议,指出应当就完善学位授权及其撤销机制、学位条例的用词的精准问题、学位条例与其他法的衔接问题应做出进一步修改的建议。
【基地代表专题报告】
20日下午,东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大学、复旦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9个单位的基地代表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为条例修订提供了专业性意见,内容涉及国内外学位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学位授予程序、学位授予学术标准等。

东南大学 孟鸿志教授
孟鸿志教授从两个方面作了专题报告:首先对东南大学教育立法基地成立以来围绕《学位条例》修订所开展的团队建设、研究进度、取得的成果等向与会嘉宾进行了汇报。孟老师指出,东南大学教育立法基地以周佑勇副校长为基地主任,孟鸿志教授和龚向和教授为副主任,并吸纳国内众多知名专家学者组成了实力较强研究团队。此次教育立法修订研讨会,在周校长的带领下,经过团队人员的努力,共汇编了10余篇学术论文,对《学位条例》(审阅稿)的相关条款作了更为细致的修订尝试,并介绍了东南大学提交本次研讨会建议稿的主要内容和修订理由。同时指出,38年前出台的《学位条例》过于久远,修法应将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时入法,要特别厘清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大学、学生之间的关系,厘清大学内部相关学位组织之间的关系。孟老师表示,东南大学教育立法基地将进一步加大对《学位条例》修订的研究力度,争取年底形成一部较为成熟的建议稿,为《学位条例》工作修订提供有价值的研究参考。

中国人民大学 周详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的周详副教授分别从高校史、学位演进的历史过程作了详细的报告。周详老师以中世纪教会的教师资格证等相关制度为切入点,阐释了学位发展起源的基本概况。中世纪的教师制度涉及到皇权与教权之间的权力的冲突及化解,但可通过全国的法律来认定教会的教师资格。因此,由此发展的学位制度便具有了内、外的双重属性。学位制度发展至美国则产生了四维度的内涵,即政府、行业认证机构、学科以及大学。周老师通过对比古今、域内域外的制度,对我国的学位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北京师范大学 薛二勇教授
薛二勇教授在发言中主要提出了五个问题。其一,就本次修订而言,从党和国家对教育要求的角度来看,《学位条例》应及时反映部分已经发生实际改变的情况。其二,以“双一流高校”的政策和制度为例,提出我国目前高等教育发展方向应当在《学位条例》中体现。其三,从国际第二教育的角度出发,提出增加副学位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但对于副学位与学位之间的衔接,有关规定应当具体化。其四,在《学位条例》中,学位委员会是否有可能与学术委员会及其它委员会相互衔接。最后,应当体现责任配置问题。根据当前情况,应增加有关内容使原理具体化,同时增强法律的规范功能。

西南大学 张新民教授
张新民教授在发言中提出了四条建议。首先,在进行《学位条例》修订时,是否有必要考虑为后面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预留出一定的空间。张教授建议在修订《学位条例》时,对于急需解决的、基础性的、达成共识的问题,应加以确认和规定,其它问题可通过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加以总结并解决。其次,《学位条例》修订中欠缺相关的责任配置。如在学位的申请、评阅、答辩、评定的过程中,对当事人违背相关义务没有配置相应的责任。在进行最后的学位评定时,如果有学术问题,应暂时中止学位评定,由具备相关能力和职能的人员对该问题做出评判后再重新恢复学位评定程序。最后,针对学术争议,提出实行听证制,避免只有举证而无质证的情况,同时避免先入为主以实现公平。除上述四条建议外,张新民教授也对我国学位论文应采用何种文字撰写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西北政法大学 姬亚平教授
姬亚平教授从当前我国激烈的高校竞争入手,提出要求学生发表论文已成我国高校常态。在这种环境中,要求学生发表论文成为了获得学位的附加条件。姬亚平教授认为,高校虽然拥有办学自主权,但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自主办学,否则违背依法治教原则。至于学位授予条件中所要求的创新性,则应将学位论文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
中南大学 徐靖副教授
中南大学法学院徐婧副教授就此次修订条款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精彩汇报。首先,徐老师认为,目前学位授予单位、学位委员会的职责需要予以厘清。尤其是关于学位授予的标准,本身是学术问题,应有学术委员会来决定。学位争议的处理也应该由学位委员会处理。其次,关于学位的授予条件,每个学校都可以提出比法律更高的学位要求,但其中的否定性条件,譬如学生受到纪律处分,能不能给予学位,司法实践认知不一。因此,需要修法明确。同时,就学位授予的条件是否应该公开?徐老师发表了自己的独到见解。
复旦大学 史大晓副教授
史大晓副教授就学位授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认为学位授予权的性质和学位的基本条件是可以联系在一起进行理解的,学位授予权可单独定性为一个行政权,而不是一个复合型权利。首先,从法律条文来看,在德国等国家,国家对教育起到监管作用。我国今后的教育立法应往监管地位发展。学位授予是为了满足社会中对学位资格要求而授予,所以学位授予应当满足相应法定条件就可授予,各单位不可额外附加条件,有关条件可附加到学历教育上。

华中师范大学 陈彬教授
陈彬教授针对学位法今后的修改提出了自己观点:他认为,学位法本身应有其价值追求,学位立法应把维护学术自由作为核心追求。教育立法中应坚持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因为在成文法国家立法中,法律的滞后性问题不可忽视。大学自治应是学校的权力,从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来看,应鼓励大学自立自强的大学本位。面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应给大学留有充足的空间。学位立法中要正确处理好学位法与高等教育法、教育法之间的相互关系。

东北师范大学 公蕾老师
公蕾老师就俄罗斯学位制度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为我国学位立法提供相应借鉴。首先介绍了德国学位制度历史背景。19世纪初俄罗斯借鉴西方经验初步确立副硕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制度,后经过不断发展,2010年后学士和硕士学位成为俄罗斯大学生毕业生获得的主要学位。其次,概括总结了当前俄罗斯学位制度的特点,学位设置注重放管结合、更加突出学术性。
【与会嘉宾发言】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协同合作处处长 邹荣
邹荣处长首先就国务院学位办的法律地位问题进行探讨,随后,邹老师对修订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对于“学位”性质问题,认为学位是学术自由权、学校自主权的表现,而不是公共权力。而“学位制”是将学术自由置于法律规则之下,防止权利滥用。第二,建议对即将制定的《学位法》不应过于细致,面面俱到,而应当是由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政策和大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三级体系”。在立法层面,对于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学位监督管理体制等基本问题作出规定。在政策层面,制定相应的教育政策法规。在学校规范性层面,对于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大学,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学位授予规范性文件。但该文件必须符合上位法,得到国务院的审批。第三,厘清学位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关系。
南京师范大学 刘俊教授
刘俊教授以自己亲身参与的一个学位争议案件为切入,指出修改学位条例迫切性。他提出,本次学位条例修订的关键是解决学位的性质、学位授予权的本质以及学位授予的体系构建问题。基于此,刘教授针对学位评定问题和救济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就学位评定而言,刘教授认为学校层面的学位委员会应当在总体规划、基本标准设定、进行审定等宏观问题作出规定,而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在院系层级,对学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考虑其资格问题。就救济问题,刘教授建议建立“公权力救济”和“私权利救济”两个层级。“公权力救济”自不待言,“私权利救济”主要指来自学校的救济。最后,刘教授建议建立以学校为核心的学位体制,国家立法与学校立法相结合。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治与教育标准研究所
马雷军副所长
中国教育科学院研究院教育法治与教育标准研究所副所长马雷军表示,要在宏观层面上要把握好学术和实践的关系,在立法过程中将学术成果转化为法律文本,落实到推动高等学校教育的更好发展和学位制度更好的发展上。学位条例的研究是教育学学科和法学学科的共同构成,二者缺一不可,在充分了解教育制度和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加入对高校的司法干预和介入方式,以法治的方法、法学的路径才能将此问题纳入法律规范的规制。在具体问题层面上主要有四方面考虑:一是副学士学位设立的国际趋势要在对国际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探究其设置副学士学位的原因;二是学位条例立法粗与细的问题要找到适度的点,把握好发展与规制的度;三是学位问题涉及高校办学自主权,学校授予学位含有学术的意义,因此要把权利还给学校。四是司法干预问题,对学位的法律介入要分清实体与程序的介入,实体性纠纷与程序性纠纷、学术性纠纷和非学术性纠纷的介入都是有差异的,因此要将程序性的环节剥离出来还给司法机关以维护公民的权利。

东南大学 钟文琪教授
钟文琪教授介绍了东南大学在研究生教育方面取得的成就,一是东南大校是首批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单位,是首批博士后流动站。一直以来严格遵守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同时结合学校的特点制定了具有本校特色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体系。对国际留学生,制定专门的学位评定制度。二是东南大学为了进一步优化研究生培养模式和学位授予,做了很多工作,特别是建立了一套从招生到学位授予的完整体系。在招生方面,全面实施申请考核制,将招生的方式更多地赋予学科,制定招生考核评价办法,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专业事务研究能力和创新潜质的评价,提高学生的学术兴趣和研究能力。另外设置博士新生奖学金,吸引优质生源。在培养模式方面,强调有个性化的发展,学校多次修订培养方案,优化学科的建设,与世界高水平的大学建立联合培养关系。在学位质量方面,长期以来坚持博士论文全面盲审,守住质量要求底线。东南大学在人才培养实践中,不断进行机制的创新,提供有温度的教育,致力于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国际视野、能够担当引领未来和造福人类的受教育者。

东南大学 龚向和教授
东南大学法学院龚向和教授 对会议讨论的问题进行了概括,并就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性质进行了详细阐述,学位授予权具有双重性质说既有行政权也有高校自主权,学位授予是两者相互结合、共同作用的过程。龚教授分别从受教育权和学术自由权本源来定位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法律性质,一方面是为受教育权而设的教育行政权,另一方面是为学术自由权而设的学术权力。高校学位授予权内容相应地包括两部分:一是作为行政权的高校颁发学位证书和制定学位授予具体的非学术标准的权力;二是作为学术权力的学术评价权和制定学位评价具体的学术标准的权力。法院对作为学术权力的学位授予权的司法审查,要进一步细化为对学术评价权与学术标准制定权的区别审查,采取不同的审查原则和方式。对于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学术评价权作出的决议、决定,应以正当程序原则为主进行审查,对于高校制定的学位授予学术标准,应以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为主进行审查。
【会议总结】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 王大泉副司长
会议总结阶段,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王大泉副司长认为此次《学位条例》修订研讨会观点深入、全面,可以看到很多学者已把自己的学术目标转向了对学位条例的研究。王大泉副司长指出《学位条例》的研究有难度:第一,不同的学科研究视角不同;第二,《学位条例》的修订需要深入了解《条例》制定的背景;第三,《学位条例》的修订需要系统考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学校以及学校和学生两对关系;第四,需要统筹考虑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问题。
王大泉副司长认为这次会议已形成下列共识,这些形成的共识将融入《学位条例》的修改之中:第一,《学位条例》的修改应该坚持大修的修法导向;第二,学位制度是国家制度,国家有责任完善学位制度;第三,应坚持目前三级学位层次,所设的学位应该符合世界潮流。
最后,王大泉副司长认为《学位条例》的修改涉及价值调整、制度重构、组织变革和流程再造等方面。认为《学位条例》的修订应该回应问题,解决实践中产生的突出问题。对于下一步各基地建设工作,王大泉副司长指出各个基地应进一步发挥自己的学术专长,进行深入研究,继续围绕这个学位条例进行细化研究。
文:张运昊、唐淑艳、周乐军、罗梦婷、卢肖汀、董笑梦、谭非凡、万诗绮、赵茹萱
图片:刘彤
编辑:赵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