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相关办事程序说明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8日 11时34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各律师事务所: 一、 实习人员申请办事流程 申请事项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及重新执业面试考核申请流程 申请事项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每周五全天进行相关材料审核及安排考核等相关工作,二层服务窗口不对外接收材料,周一至周四工作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受理材料(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如有补充规定,北京市律师协会将及时发布,以上规定最终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律师协会。 联系部门:执业申请部
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北京市律师协会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考核办法》的规定,现将相关办事程序说明如下:
(一)实习备案申请
1、网上申请
律师事务所登陆“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网站,通过律师事务所用户名及密码登录,按照实习申请选项“提交”网上申请并获取“申请单编号”,网上申请结束。
2、填写并提交《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备案申请表》
(1)登陆“首都律师网”网站主页选择“会员服务”选项中“实习律师”或“下载中心”,下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备案申请表;
(2)将“申请单编号”填在申请表首页;
(3)现场提交申请表(工作日周一至周四,协会二层服务大厅现场提交申请表并按要求携带相关材料)。
注意事项:
①、申请专职实习人员出具的存档证明必须在申请表规定的存档单位范围内,由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权限的存档服务机构出具,非北京户籍申请人员同样依照此规定办理。具体存档服务机构包括:北京市及所属各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例如: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西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海淀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共计十六个区)、街道办事处(限北京户籍)、各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限北京户籍);除上述人才机构外还包括以下人才服务机构:
序号 人才服务机构名称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交流中心
2. 化工人才交流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3. 中国科学院人才交流开发中心
4. 中国气象局人才交流中心
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6.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
7. 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
8. 有色金属工业人才中心
9. 机械工业人才开发服务中心
10.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11. 中国科协培训和人才服务中心
12. 纺织人才交流培训中心
13. 冶金人才资源开发中心
14.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人才服务中心
15. 航天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16.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影视人才交流中心
17.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人才交流中心
18. 新华社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19. 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20. 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21. 水利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
22. 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23. 轻工业人才交流培训中心
24. 司法部人才交流中心
25. 科学技术部科技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
26. 国土资源部队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27.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人才研究中心
28. 中国民航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29. 中国社会科学院服务中心
30. 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31. 人民日报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32. 石油人才交流中心
33. 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
34. 邮电通信人才交流中心
35.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36. 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
37. 中汽人才交流中心
38. 中建人才有限责任公司
39.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有限公司
40. 北京运嘉外交机构人才服务中心
41. 世中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42. 中铁人才交流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43. 中智国际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44. 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45. 北京纺科人才交流中心有限公司
上述存档机构如有变化,将适时调整。具体存档事宜请咨询上述相关人才机构,并依据其规定办理;
②、北京户籍农业户口暂无人事档案人员,须先办理“招工”手续(相关手续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咨询具有此项业务的存档机构),“招工”手续办理后可建立人事档案,即可按照申请要求提供人事档案;
③、档案暂存在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人员,须将档案转存至符合申请要求的存档机构;
④、《实习协议》以全国律协范本为唯一标准,各律师事务所通过须严格遵循此协议,否则不予受理。登陆“首都律师网”网站主页选择“会员服务”选项中“实习律师”或“下载中心”下载。
3、核发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制作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备案申请表》递交后,经北京市律师协会审核,无特殊情况二十日(工作日)内对合格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律师事务所通过网上申请单查阅办理情况,办理完毕可以到协会材料递交窗口领取(一并领取《实习律师事务训练手册》)。
(二)实习人员集中培训
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实习人员,将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关实习律师培训的规定,参加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的为期一个月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实习人员在一年的实习期内必须完成实习人员集中培训。
注意事项:
1、实习人员通过首都律师网—北京律协实习律师报名系统—链接到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报名系统—按照报名提示进行报名提交;
2、报名人数比较到,拿到实习证尽早进行报名,学校根据报名顺序在政法大学网站—公告信息发布通知;培训期间服从学校管理;领取结业证通知在政法大学网站查询,结业证是在协会二层领取;培训结业证是实习面试考核必备材料,不具备无法参加面试考核;结业证有效期2年。
(三)实习人员实务训练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四)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实习鉴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到期申请《律师执业证》的人员,申请转正材料中的“实习鉴定”部分,将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具体规定请参阅《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办理程序如下:
1、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证书未到期或超过规定有效期限不予受理);
(2)申请人取得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备查);
(3)申请人《实习律师实务训练手册》原件(备查);
(4)申请人填写完毕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一式五份(一份原件四份复印件)。
2、参加面试考核
申请人员提交《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后,应当按照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统一安排,参加实习人员面试考核。面试考核时间及人员安排将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网站公布,申请人员须按照考核时间安排准时参加。
3、实习鉴定的出具
(1)面试考核结束,北京市律师协会将在5个工作日就面试考核结果在首都律师网公示;
(2)公示期满后,通过面试考核的人员将领取北京市律师协会将核发《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合格意见书》(粘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许可登记表》协会出具意见页上即可);
(3)未通过实习鉴定的申请人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将核发《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执业人员面试考核不合格意见书》。
(五)相关申请事项
1、实习人员资格注销或申请转所
(1)实习人员申请注销实习资格,应当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并向北京市律师协会递交实习人员注销登记表(须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上下载并填写单号),同时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一并交回。
(2)凡在实习期间转所的人员,需注销其原有实习人员资格并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申请手续。申请实习人员资格注销的人员,不得在实习期内连续转所三次以上,超过三次以上将不予受理。同时申请实习人员注销人员不能在实习期三个月内提出注销申请(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上的日期为准),时间不足不予受理。注销实习资格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补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实习人员丢失《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应当及时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办。操作程序如下:
(1)在正规报纸上刊登“挂失声明”,例:《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等;
(2)登报挂失7日后,持《实习证补办申请表》、原实习证复印件、报纸原件、一张一寸照片,到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办;
(3)经核实无误,7日内将补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注意事项:
实习期限将近或到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无需补办,律师事务所提交三份《实习证补办申请表》即可。
3、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注销或更名(包括合并)
(1)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注销或更名(包括合并),实习人员不愿中断实习的,应当及时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出转所继续实习的申请。操作程序如下:
提交北京市司法局出具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注销XX律师事务所的批复”复印件、申请人提交“转所实习的申请”、接受申请人继续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接收该申请人实习的“接受函”。
以上材料齐备,将在申请人员原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上进行名称变更,原有实习期不变。
注意事项:
①、“转所实习的申请”,只须写明转所原因即可;
②、“接受函”,须注明接受理由及接受决定即可,须加盖公章;
③、以上材料齐备,将在申请人员原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上进行名称变更,原有实习期不变。
(2)原实习律师事务所更名(包括合并)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①、北京市司法局出具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XX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批复”复印件;
②、申请人提交“更名申请”并写明理由;
③、以上材料齐备,将在申请人员原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上进行名称变更,原有实习期不变。
4、面试考核延期申请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执业申请部提出考核申请。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延期考核申请表》,经本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5、更换指导老师申请
实习期内指导老师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更换指导老师的,须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并向协会递交《更换指导老师登记表》。
(一)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面试考核申请程序
1、按照《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考核申请表》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2、规定时间在协会二层服务大厅递交申请表;
3、适时通过协会网站查阅面试考核通知;
4、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协会组织的面试考核,五份案卷材料请携带至考场供考官查阅;
5、考核结束十个工作日协会网站公布面试结果,考核人员领取面试结果通知单;
6、合格人员凭通知单通过司法局办理相关执业手续,不合格人员将延期12个月后,可重新递交面试申请表进行面试考核。
(二)重新申请执业人员面试考核申请程序
1、按照《重新申请执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2、规定时间在协会二层服务大厅递交申请表;
3、适时通过协会网站查阅面试考核通知;
4、考核结束十个工作日协会网站公布面试结果,考核人员领取面试结果通知单;
5、合格人员凭通知单通过司法局办理相关执业手续,不合格人员将延期12个月后,可重新递交面试申请表进行面试考核。
(二)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事项,由本所行政人员统一办理,行政人员务必熟悉相关工作;
(三)其他未尽事宜,请具体查阅《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北京市律师协会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考核办法》。
联系电话:64515983
北京市律师协会
2018年1月1日